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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日期:2006年10月10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阿地水字[2005]70号
关于印发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水利局、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控制阿勒泰地区水利项目申报中的散、乱、差现象,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程序,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在全地区范围内实现项目申报的科学、有序、规范化管理。现将《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二〇〇五年八月三十日
 
 

 
阿勒泰地区水利工程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形势,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控制阿勒泰地区水利项目申报中的散、乱、差现象,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程序,保证前期工作质量,经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申报范围
 
    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水源、供水、水保、防洪河堤、灌溉、水电、水产、除险加固、水利旅游、水利信息等项目,无论是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等,均应按程序履行申报手续。
 
二、行文要求
 
    所有需上报、转报、审查、审批的水利项目或资金文件,统一要求按一式三份申报,且须有县(市)水利局出具的正式文件(要求联合报文的,同时必须与相关单位联合行文)。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须附单项工程设计。否则,地区水利局不予接收处理。
 
三、管理程序
 
    所有申报的项目,地区水利局收文后,经有关局领导审阅后,根据业务范围分送相关科室。按照基建程序和资质要求进行登记、把关、申报。不符合规定的,原则应退回重新补充完善后上报。总投资30万元以下(含列表处理的应急计划项目),由业务科室根据初审情况拟文,由局长或主管计划副局长审签发文。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召开项目审查(批)会,并按审查会意见拟文,由局长或主管计划副局长审签出文。
 
四、时间要求
 
    今后,除特殊抢险应急项目外,所有申报的水利项目,须至少提前3天将文件、资料送达,为项目的审查复核留足时间,以确保项目质量,防止盲目申报冲乱地区正常建设计划。相关科室收到计划科登记转送的项目文件、资料后,必须在3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形成文字稿。属于须通过项目会审查(定)的项目,必须在项目会后3日内将审查(定)意见呈局长或主管计划副局长审签。
 
五、资料归档
 
    凡审查(批)通过的项目,由相关科室负责将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归档。审查(批)未通过的项目,由相关科室将审查意见备函通知申报单位,待修改完善并具备条件时再行复审,未通过项目只将报文和审查处理意见归档。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本局所发管理办法与此有矛盾的,按本办法要求执行,单个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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