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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
| 日期:2006年12月7日 新闻来源:自治区水利厅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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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文件
新水建管[2006]154号
关于进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水利(务)局:
“十五”期间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我区先后有88座病险水库列入国债投资计划,共投资国债资金10.4亿元,为我区水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生态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十五”期间进行除险加固的水库主要是以影响城市、人口密集区、重要工业、交通设施的大型和重点中型、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为目标和任务。目前,列入国家第一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中的病险水库基本上都安排了国债资金,大部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第二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即将申报2007年国债投资计划。根据我区水库大坝注册登记情况来看,目前还有部分规划外水库未进行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一些水库虽进行了安全鉴定,但安全评价及鉴定报告质量不满足修订后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与《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的要求。为全面贯彻上述两个文件,准确把握水库安全运行状况,真实摸清水库的病因、险情,现就进一步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行大坝安全鉴定的水库必须是进行了大坝注册登记的水库。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6~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二、根据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修订后)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工作由组织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承担。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乙级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以下(包括中型)各等级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安全鉴定应把病库与险库分开,防洪标准不够与工程隐患分开,为确定水库安全运行和除险加固方案提供基础性材料。
三、安全鉴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应彻底查清坝体填筑质量和坝基工程地质条件,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要求分别从水库大坝防洪能力复核、大坝结构稳定、渗流稳定计算、运行管理评价及其金属结构安全评价等全面、科学分析水库的安全状况,鉴定工作还应对水库放、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价,通过安全鉴定准确把握水库病险情况及其成因。
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水库管理单位要广开筹资渠道,确保鉴定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安全评价及鉴定质量。已完成鉴定工作但尚未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的水库要重新对鉴定成果进行全面复核,进一步完善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各地(州、市)水库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完成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厅水管总站备案。
联系人:张红林 李杰
联系电话:0991-5816671
附件:新疆需大坝安全鉴定或复核的水库名单 阿勒泰地区11座水库:
阿勒泰地区水利局联系人:王忠庆 陈艳红 联系电话:0906-2127550 电子邮箱:sjk-alt@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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