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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基本知识
日期:2007年3月15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地区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1、什么是秘密?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2、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指秘密事项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将造成各种损害后果。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是指国家赋予一定管理职权的单位,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该事项履行确定密级的手续后,该事项才能作为国家秘密受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特殊情况下,需经有关保密工作部门审定后,确定为密或非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任何不经法定程序产生的秘密事项,都不是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即尚未公开且被人们加以保密的事项,就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时间和接触范围上的控制,擅自公开或擅自扩大接触范围就是泄密。

  3、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有哪些?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8)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4、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它有三个特征要素:
  (1)工作秘密是各级国家机关产生的事项。
  (2)工作秘密是涉及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的事项。
  (3)工作秘密是不属于国家秘密,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5、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6、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区别在哪些方面?

  (1)三个"秘密"立法意图不同。

  "国家秘密"这一概念是1982年《宪法》中提出来的,后来在《保密法》中对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规定,意在告诫公民在自己从事的工作中接触国家秘密,合法利用国家秘密,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2)三个"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

  "国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点:
  ①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
  ②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③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点:
  ①不为公众所知悉。
  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③具有实用性。
  ④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义包括三点:
  ①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
  ②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

  (3)三个"秘密"的权利主体不同。

  "国家秘密"的权利主体是"国家",作为国家秘密唯五拥有的特定主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是作为不特定的民事主体(集团或个人)拥有。
  "工作秘密"以本机关、单位为拥有主体。

  (4)三个"秘密"确定程序不同。

  "国家秘密"强调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规定了一套极为严格的确定程序。
  "商业秘密"的确定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只要权利人自行明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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