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组织结构 > 部门设置 > 地区渔政站 > 正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日期:2004年12月14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DQ-YZZ 新闻阅读次数: |
|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十九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涉及科学技术保密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八条 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猎捕者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三十条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评论] [关闭窗口] [大 中 小] |
| 相关新闻 -地区在布尔津县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突击执法检查 2007年7月31日) -地区渔政站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执法大检查 2007年4月2日)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2006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2006年3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05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2005年4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2005年1月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2004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4年12月14日) |
|
|
|
|
|
|
| Email: sjk-alt@163.com 电话:0906-2127550 备案序号:新ICP备060001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