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组织结构 > 部门设置 > 地区渔政站 > 正文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 日期:2004年12月14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DQ-YZZ 新闻阅读次数: |
|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的,由公安机关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法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海关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野生动物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 [评论] [关闭窗口] [大 中 小] |
| 相关新闻 -地区在布尔津县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突击执法检查 2007年7月31日) -地区渔政站开展水生野生动物执法大检查 2007年4月2日) -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2006年6月12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2006年3月18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 2006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05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2005年4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 2005年1月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渔业资源保护条例 2004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2004年12月14日) |
|
|
|
|
|
|
| Email: sjk-alt@163.com 电话:0906-2127550 备案序号:新ICP备0600010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