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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逐步改正“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提法
日期:2005年6月12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建议逐步改正“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提法

钱正英 沈国舫 刘昌明

  我国现在常用的“生态环境建设”一词,与国际用语不接轨,如果直译成外文,不能为国外科学界理解。我们认为,生态学和环境学都非我国首创,引用这些词还宜以国外公认的定义为准,避免交流困难。因此建议逐步改正。

  一、关于生态环境的提法

  这个名词是已故中科院院士黄秉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在全国人大讨论宪法草案时,针对草案中“保护生态平衡”这一说法提出来的。他当时认为“保护生态平衡”不够确切,建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他的建议在政府报告和宪法中都被采用,“生态环境”从此成为法定名词。但以后,黄先生发现这个提法不当,在自己的文章中明确地说:“顾名思义,生态环境就是环境,污染和其他的环境问题都应包括在内,不应该分开,所以我这个提法是错误的。”“我觉得我国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它有权改变这个东西。”

  为什么黄先生认为“生态环境”这个提法错误?因为从严格的科学系统观点看,尽管生态学与环境学存在着联系与交叉,但他们是有区别的。据《中国大百科全书》(以下简称《大百》):“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关系的生物学分支学科”。该书对环境科学的定义是:“研究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及其保护与改善的科学”。对环境的定义是:“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并指出: “按环境主体可分为以人作为主体的人类生存环境和以生物为主体(不把人以外的生物看成环境要素)的生物界生存环境;在环境科学中,多数人采用前者,而在生态学中,往往采用后者。”对于“生态”,《大百》中未列词条;对于“生态环境”,《大百》的定义是:“环绕着人群的空间中可以影响到人类生活、生产的一切自然形成的物质、能量的总体。”

  但这个定义与书中关于“环境学”和“生态学”的定义显然有矛盾,因此,在定义后加了一句:“又称自然环境。”

  由以上各项说明可见,“生态”是与生物有关的各种相互关系的总和,不是一个客体,而环境则是一个客体,把环境与生态叠加使用是不妥的。“生态环境”的准确表达应当是“自然环境”,外文没有“生态环境” 或“生态的环境”的说法,《大百》中将“生态环境”译为“ecological environment”,是中国人的造词,未见于国外的科学著作。同时,“生态环境”所要表达的“自然环境”,是广义环境的一部分,还不能包括全部环境问题,例如,不能包含人类活动造成的某些污染问题。因此,将“生态环境”译成外文时,一般只能改译为“生态与环境”。事实上,2003年由孙鸿烈院士等负责编制的“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战略研究(2020)《第十专题》”就没有再沿用过去的“生态环境”提法,已把生态与环境分开。国内很多科学论文也已改用“生态与环境”而不用“生态环境”。我们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应当用“环境与生态”,或归总为“环境”。
  
    二、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

  “生态环境建设”一词,最早是由中科院环境科学委员会在1987年召开的乐山会议上提出,它的原意是:应把社会、经济、环境作为一个复合系统,在高效发展社会经济的同时,应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以后把“生态环境建设”专用于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的总称,1998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2000 年,国务院又制定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保护与建设并重的原则。
  在以后的国际交往中,发现这个名词不能为国外接受,其原因是:对自然环境,国际的共识是应去除或减轻人类对自然界的干扰破坏,保护、恢复、或修复(即部分恢复)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而不是人为地“建设” 一个生态系统。在中国工程院关于西北地区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报告中,就着重说明:“生态环境建设是中国的特有名词,应当理解为:一切旨在保护、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行动的总称。”我国在国外发表的文章和报道,都避免将“生态建设”中的“建设”直译,以免引起误解和反感。事实上,这个词在国内已经产生一些误解和误导。一些地方,不是努力认识在当地自然条件下天然生态系统的演化规律,不是着眼于如何利用大自然的自我修复功能,去保护、恢复或修复天然的生态系统,而是热衷于建设大规模的人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资金和劳力的浪费,有的由于违反当地的自然环境,不但徒劳无功,甚至事与愿违,反而增加了破坏。

  三、建议逐步加以改正

  “生态环境建设”这个名词已在国内普遍流行,而且为政府文件甚至为宪法肯定,但这个名词事实上不符合科学,在国内外都有负面影响,将经受不住历史检验。根据我党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原则,建议采取以下两个步骤:(1)今后在一些文件中,例如《政府工作报告》、国家年度计划和“十一五”规划报告、科技发展规划报告中,用“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改善” 或“环境与生态的保护、修复与改善”等提法,代替“生态环境建设”;(2)国务院要求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并据此在今后修改宪法时,对“生态环境”的提法作适当的修改。

参考文献:

1、黄秉维,地理学综合工作与学科研究. 陆地系统科学与地理综合研究——黄秉维院士学术思想研讨会文集,科学出版社, 1999。
2、郭方,对“生态环境建设”问题的探讨. 环境科学丛刊第十一卷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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