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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审批规定
日期:2004年12月17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政水资源科 新闻阅读次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审批规定
 
一、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        建设项目概况;            ②取水水源论证;
③用水合理性论证;            ④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⑤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⑥其他事项。
四、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对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六、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八、业主单位认为其报送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符合审查条件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时,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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