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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许可办理规定 |
| 日期:2004年12月17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政水资源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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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办理规定
一、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取水许可预申请、申请,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由具有取水许可管辖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负责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或者预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
① 取水许可申请书;
② 取水许可预申请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③ 取水许可登记表(附表三)。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4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建设项目取水工程峻工后,经审批机关核验合格,领取取水许可证。
五、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①取用地下水的:农业灌溉用水5厘/m3;工业、矿业、交通运输业用水0.1元/m3;油田采油用水0.25元/m3;生活、社会公益事业用水0.05元/m3;养殖、建筑、服务等行业用水0.06元/m3。
②取用地表水的:农业灌溉用水1厘/m3;工业、矿业、交通运输业用水0.04元/m3;油田采油用水0.15元/m3;生活、社会公益事业用水0.03元/m3;养殖、建筑、服务等行业用水0.03元/m3。
水力、火力发电消耗水按工业标准征收,贯流水按0.003元/千瓦•小时征收。
六、取水许可证期满,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取水的,重新申请办理新的取水许可证。
七、取水许可申请人认为取水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时,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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