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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区水利局机构职能 |
| 日期:2004年10月13日 新闻来源:地区水利局 作者:水建科 新闻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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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1、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水行政法规制定的地方性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依法治水管水。
2、 组织制定全地区水利、水电镜哦哪个村电气化、水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以及全地区河流、湖泊综合规划、协助自治区水利厅做好国际河流流域的有关工作,经批准后负责实施,并对县(市)监督实施。
3、 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地区城乡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在规定范围内征收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等行政性收费;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并仲裁地区境内(包括与兵团之间)水事纠纷。
4、 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5、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 主管全地区河道、湖泊、水库及人工水道等水域及防洪工程;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区河流、湖库的综合治理和规划、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参与跨地、县的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7、 对全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政管理,负责牵头组织建设、管理地区的重点水利工程,对全地区水利、水电及农村电气化、水产综合经营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建设及水环境保护;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管理全地区农村牧区水利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主管全地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牧区“五好”建设工作。
8、 拟定水利、水电、水产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9、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规定;编制、审查地区范围内大中小型水利、水电、水产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组织制定本地区水利科技发展规划、科研工作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计划;组织收集研究国内外水利科技信息和新技术资料,指导科学研究项目攻关、主持评审、鉴定科技成果;组织重点水利项目和重点工程的技术审查工作,参加竣工项目的评估、验收工作,指导解决有关重大业务、技术问题;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10、 组织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地区水土保持“两费”征收。
11、 负责水利系统的水电站、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和以电代柴生态项目建设与管理。
12、 负责全地区水利、水电及农村电气化、水产方面的科技、教育工作;负责全地区水利系统的劳动、技术培训、考核和机关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等工作。
13、 承担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地县防汛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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